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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暂停、撤销程序,扩大缩小范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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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暂停、撤销程序,扩大缩小范围程序

 

1. 证书暂停、撤销程序,扩大缩小范围的条件:

1.1 扩大认证范围的条件

1.1.1 认证产品覆盖范围扩大;

1.1.2 证书持有人生产、销售、服务场所扩大

1.2 缩小认证范围的条件

1.2.1 减少证书覆盖范围

1.2.2 证书持有人生产、销售、服务场所场所减少

1.3 暂停认证的条件及相关事项

1.3.1 持证人提出证书暂停申请;

1.3.2 持证方无法接受监督检查包括下列情况

1.3.3 持证人不符合认证机构要求

1) 现场审核时存在严重不符合项不推荐通过

2) 现场审核出具的严重不符合项报告没有按规定采取纠正措施,未通过审核组验证;

3) 持证人未按规定使用证书或认证标志

4) 持证人地址变更出现严重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

1.3.4 获证后监督不合格

1.3.5 逾期未交纳认证费用;

1.3.6 国家或地方检查不合格的

1.3.7 持证人连续停产三个月

1.3.8 持证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1.3.9 其它暂停情况

1.4 恢复认证的条件

1.4.1 申请人提出恢复认证时,需在《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上盖章。

1.4.2 中心接受恢复认证证书的申请之后,按BYC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核,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接受监审和复审等。

 

1.5 撤销认证的条件及有关事项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撤销证书并责令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1.5.1 证书暂停期限已满,持证人没有提出恢复证书的正式申请;

1.5.2 在证书停用期限内,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或采取的纠正措施无效;

1.5.3 由于未按时缴纳认证费用暂停证书暂停期满仍未交认证费用

1.5.4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缺陷,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1.5.5 持证人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后果

1.5.6 持证人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1.5.7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审核

1.5.8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

1.5.9 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符合新的要求

1.5.10 国家有关部门发文要求撤销证书;

1.5.11 其他撤销情况。

1.6 注销证书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1.6.1 证书持有人提出注销

1.6.2 证书超过有效期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

1.6.3 证书持有人破产倒闭解散等

1.6.4 认证执行的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持证人未按要求进行复审不满足相关变更要求

1.6.5 持证人注销

1.6.6 其它需要注销的情况

1.6.7 认证注销的规定

1) 自认证注销之日起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及标识。

2) 认证证书注销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恢复,证书持有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

2. 工作程序

2.1 由申请人提交《暂停、撤销、注销使用认证证书申请审批表》,审核部主任确认,中心主任最终确认,决定是否准予暂停、撤销或注销使用认证证书,数据录入人录入系统后,在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2.2 BYC向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企业发送《关于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通知》及《风险提示》并公示。

2.3 如被暂停证书的企业进行了积极的纠正措施,符合恢复证书的条件,需向BYC提出申请,并在申请书上盖公章。申请批准后,准予被暂停证书的企业重新进行监督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恢复证书的有效性。

2.4 如被暂停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暂停期间未进行纠正措施,不符合恢复证书的条件,在暂停时间结束后,由申请人提交撤销认证证书申请表,经审核部主任、中心主任确认后撤销证书。